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丁○○
乙○○戊○○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3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