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3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告 李國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79,996元
2.22%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0.22%計算之違約金。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