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3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告 李國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79,996元

2.22%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0.22%計算之違約金。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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