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柏儒

被上訴人

原告 陳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如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具體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具體事實,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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