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33號聲請人 許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冠 任間就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