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08號
上訴人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湯荃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