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毅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毅豪(下稱上訴人)已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收受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第一審判決,並於
102年11月25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陳毅豪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