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美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1日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蘇美鳳因賭博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更字第1853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為駁回上開聲明異議之裁定後,該裁定正本業於102年12月2日送達抗告人之住所臺南市○○區○○里○○街○○○號,並由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內即102年12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泛言記載「為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事件,依民國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敬股(賭博事件)的裁定,謹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除另補狀提由書狀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俱未敘述抗告之具體理由,本院乃於102年12月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13日送達抗告人上開住所,並由抗告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夫王進國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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