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MECANOOARCHITECTENB.V.法定代理人FRANCINEHOUBEN上訴人即原告 羅興華 建築師事務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立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謝承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因100年度建字第2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零陸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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