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淑芳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102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