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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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志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東霖
       蘇臨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貨款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之協議
書第6點(見卷第9頁)即可得知,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
移送該管法院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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