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69號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見98年度毒偵字第7332號卷第7頁),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未到庭,有該郵務送達結果附卷可考;再者,被告另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月21日發佈通緝,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