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且本件受刑人所犯各該罪刑,原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併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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