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2號上訴人 許蔡時 法定代理人 許進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進財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2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叁萬零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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