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聯明選任辯護人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聯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同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聯明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及參核相關卷證後,以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㈡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另被告復有通緝之前案紀錄,均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情,裁定自民國104年2月25日起對於被告執行羈押。嗣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爰以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裁定自104年5月25日對於被告延長羈押2月。嗣因延長羈押後之羈押期間復將期滿,本院於訊問被告及審閱全案卷證後,再以相同理由,裁定自104年7月25日對於被告延長羈押2月。
三、今被告於再次延長羈押後之羈押期間亦將於104年9月24日屆滿,然查,被告有通緝之前案紀錄,已如前述,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共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之重刑,被告不服並已提起上訴,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其自仍有逃亡之可能性,且此逃亡之可能性,並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羈押以外強制處分之手段,而得以防免,是其羈押之原因即仍屬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爰裁定自104年9月25日起對於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高偉文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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