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0號再審聲請人 高銘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高施耐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