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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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 詹惠 如相對人 楊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所欠債務,於民國103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05年7月30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借款、保證、票據等債務之清償。又相對人於103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限自103年7月31日起至105年7月30日止,並約定按月清償利息,積欠利息達1期者,借用期限視為屆滿。詎前揭債務自104年6月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用期限視為屆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103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除每月支付利息10萬5仟元外,聲請人於交付借款時,已事先扣除4個月利息42萬元、手續費18,640元。據上事實,本件應以實際交付金額即3,061,360元為借款金額,且暫時同意依照契約書所載年利率百分之19.5計算利息。又當初於借款契約書簽名時並無違約金之約定,且契約書上所載之約定金額、期限與約定利息、特約條件筆跡明顯不同,另願與聲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等語辯置。
三、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裁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已於104年9月3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陳述意見如前開所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認為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爭執本件實際借款金額、違約金之約定及願與聲請人和解解決債務等語,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書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巿│西門口││522-39│建│││8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16│彰化縣彰化巿向│彰化縣彰化市西│住家用、5層鋼│一層:36.49;二層:49.04;││全部│││││陽街137號│門口段522-39地│筋混凝土造│三層:49.04;四層:49.04;││││││││號││五層:43.17;騎樓:14.35;││││││││││總面積: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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