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0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智勇本人係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在監獄收受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正本乙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認前開刑事判決已於斯日生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且被告上訴期間應於104年7月25日即行屆滿,而被告遲至104年7月27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遞狀提起上訴,此有該監獄收受書狀戳章在卷可憑,業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是被告之上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被告之上訴既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