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8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王智聖 相對人 黃陳鳳招 代理人 黃珮甄 相對人 黃永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永鈿與另相對人黃陳鳳招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永鈿積欠聲請人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126,41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屢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並經鈞院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3006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嗣聲請人執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對相對人黃永鈿為強制執行,因無財產致執行無結果。相對人黃永鈿與另相對人黃陳鳳招為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2人未有夫妻財產契約之約定與登記,則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854號民事判決意旨,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鈞院將相對人間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二、相對人黃永鈿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另相對人黃陳鳳招到庭辯稱:伊並未積欠聲請人債務,且伊名下之房地係由伊賺錢支付貸款購得,與相對人黃永鈿無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2人現為夫妻關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黃永鈿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網路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之2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另主張其與相對人黃永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聲請本院對之為強制執行,因無財產致執行無結果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1037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以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黃永鈿〉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亦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相對人黃陳鳳招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此乃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之財產歸屬問題,核與是否宣告分別財產制無涉,故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實在。
四、承上,相對人黃永鈿既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以資清償其所負欠之債務,參諸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意旨,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宣告相對人黃永鈿等與其配偶即另相對人黃陳鳳招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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