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73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陳柏榮
法定代理人 阮明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