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粘萬壽
代 理 人 楊若谷 律師( 法扶 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月17日向本院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其陳報之住所地係於「臺北市南港
區」,「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搬家」。是依上開
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