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張忠仁 被告 李建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