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民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詹民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12月8日起羈押在案。被告雖以本案辯論終結,且希望回家探視父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即被告所執理由,並非有理,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爰依法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