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奉恩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奉恩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二、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