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怡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鎮○○路二七四之一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
魏家弘 律師 許佳雯 律師被告丁○○原住台北市○○區○○路○○號
應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