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毛英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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