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