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交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花交簡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豐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豐盛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豐盛於民國104年7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至晚間7時許,在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位於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木瓜溪橋附近之住處內,飲用啤酒約1瓶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花蓮縣○○鄉○○村○○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7時38分許,途經花蓮縣○○鄉○○村○○路○段○○號前時,因有行車間吸煙等情,遭警施予攔檢盤查,並於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後,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豐盛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頁至第5頁及偵卷第7頁至第8頁),且被告飲酒後無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31毫克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水璉派出所刑事案件報告書、酒精測定黏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列印畫面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畫面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頁、第6頁至第8頁及第13頁及第14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醉騎車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僅為一時便利,竟無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飲酒後呼氣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1毫克之際,猶無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誠值譴責;復觀以被告於警詢時猶辯稱:伊很少喝酒習慣,伊騎很慢且走小路應該不會影響駕駛車輛等語(見警卷第5頁),足認其規範意識低落,自我行為約束能力不足;又被告前於104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案件,經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被告應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下同)25,000元,緩起訴期間為104年3月10日至105年3月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參,然被告竟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犯罪手法甚為熟練,並無從推稱其對本罪之犯罪型態毫不熟習;再從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本案犯行之觀點而論,益顯被告未能認真看待國家藉嚴罰酒後騎車行為,控制醉態駕駛犯罪對一般用路人個人法益所惹起之潛在性風險及可能使社會、醫療資源無端耗損等刑事政策之嚴肅性,並反思檢察官選擇運用「緩起訴處分之轉向制度」處理其前揭犯行,係為避免被告入監服刑對社會、被告產生之不利益(包括入獄後造成之獄政管理負擔、製造累犯、使被告沾染其他犯罪惡習、切斷被告與原生家庭之聯繫,使原生家庭貧困等)反大於被告未實際入監服刑之不利益(包括違反社會之道德感情、悖離我國嚴罰酒醉騎車犯罪之刑事政策、刑罰之威嚇力道未能充分顯現、至少得於拘禁期間防止被告再犯罪之社會期待等)等矛盾情境之處分思考,是被告確有教化、矯治之必要;;併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特別預防之需求減低、無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之犯罪手段、業工之生活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在責任評價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刑事政策、刑罰感應能力、犯罪對社會之影響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並希望藉由本裁判之宣示使得遭受本案犯行所侵擾之「勿酒醉駕車」之行為規範(法秩序)得以反射性地獲得平復、鞏固,亦期許被告記許教訓,切勿再犯,俾解消潛在之一般用路人對酒後駕車犯行之惶惶憂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