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天元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30號、第4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周天元與 詹宗義 (所涉下列犯行,業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晚間11時許,由詹宗義將所竊AHV-7010號車牌,懸掛在被告周天元所有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繼而駛至雲林縣○○市○○路○○號前,被告周天元負責把風,詹宗義下車見 劉清吉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取,即徒手發動電門竊取得手,雙雙駕車逃逸。嗣於108年4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00號附近產業道路,尋獲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已發還劉清吉)。㈡被告周天元明知詹宗義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用小貨車(係詹宗義於108年4月13日凌晨2時59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與公正街195巷口,持未扣案之備用鑰匙啟動 李宗毅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電門得手)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108年4月13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後跟隨詹宗義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雲林縣○○鄉○○路清水溪河床台鐵橋樑下棄車後,搭載詹宗義返回。嗣於108年4月18日(起訴書誤繕為5月15日,本院逕予更正)為警帶同被告周天元,在上開河床地尋獲該車(車牌滅失、自用小貨車已發還李宗毅)。因認被告周天元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49條之搬運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天元業於109年1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6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簡伶潔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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