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智玲 債務人 尤昭雄 即明興企業行債務人 羅奕岑 債務人 尤昭凱 債務人 尤昭仁
一、債務人尤昭凱、尤昭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尤榮郎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尤昭雄即明興企業行、羅奕岑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其中⑴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O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貳萬貳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O五計算之利息;⑷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