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