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 陳瑞娟 被告 賈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5日寄存於原告送達地之光明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聲明,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本院職權發動宣告假執行,並未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自無庸為駁回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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