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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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原告 林青谷 被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領取記錄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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