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61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景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分期本金新台幣580,000元,自民國102年2月23日起按月清償,原債務人 丁玠瑋 自102年12月起拒繳款項,則貴公司請求本金新台幣590,15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