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吳嘉典 訴訟代理人 吳嘉永 被告 曾偉誠
陳琪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