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部分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證據部分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丁○○、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