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87號
原 告 林建宏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智豪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692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6,831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