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蔡福宜 被告 徐宗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