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呂昇勇 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許○○姓名年籍詳卷
王○○姓名年籍詳卷 王俊明
詹世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5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續字第12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呂昇勇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委任詹閔智律師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並未附具體理由,僅載稱將於閱卷後補呈等語,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已准予代理人詹閔智律師閱卷,此有該署閱卷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然而詹閔智律師至今仍未補正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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