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于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再彥 即林再彥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號碼為AE0000000號、AE0000000號、AE0000000號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4年4月20日、104年4月27日、104年5月18日,故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200,000元│104年4月20日│6│├──┼────────────┼────────────┼──────┤│002│100,000元│104年4月20日│6│├──┼────────────┼────────────┼──────┤│003│150,000元│104年4月24日│6│├──┼────────────┼────────────┼──────┤│004│300,000元│104年4月27日│6│├──┼────────────┼────────────┼──────┤│005│150,000元│104年4月30日│6│├──┼────────────┼────────────┼──────┤│006│150,000元│104年5月11日│6│├──┼────────────┼────────────┼──────┤│007│500,000元│104年5月14日│6│├──┼────────────┼────────────┼──────┤│008│250,000元│104年5月18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