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欽鴻 、 賴美淑 、 陳文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述,債務人陳欽鴻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迄今其尚未成年,請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回執址,均非債務人之戶籍址)。
三、債務人陳欽鴻、賴美淑、陳文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