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債權人 陳豪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如為 蘇榆 家與贏家科技有限公司,請釋明對蘇榆家請求之依據?
二、請確認債務人「贏家科技有限公司」之有無錯誤,如有請一併具狀更正。(台端提出之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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