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經原告對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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