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僅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惟其應繳之裁判費應為三萬八千六百二十元,尚不足三萬七千六百二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0三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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