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