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九號
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