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9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筑
傅志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54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筱筑、傅志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