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4號聲請人 胡玉郎 相對人 洪宗誠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民國)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1108年9月17日1,200,0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2124762108年11月13日330,0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3109年4月24日10,0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4109年4月24日50,4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5109年5月26日50,000元109年5月26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6110年1月25日30,0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7110年3月18日104,0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8110年4月27日100,000元提示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