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07號聲請人 劉新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2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2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4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01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31009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73037-21100010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501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1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1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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