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 蔡孟秀 (即 謝壽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鍾尚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13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1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61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2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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