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廷
劉冠均
林佑任
林聖傑
李岳橙
潘祐晟
王彥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廷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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